对于数字版权声明:连署
互联网, 法律和互联网 | 布兰登 吕 | 24 意见由于计算机的出现,国际数码社区出现了。
所有的技术与文化的多样性,支撑着互联网的同时,必须为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尊重。
我们的职责和辩护权利的重要性,对我们的互联网和条约,公约和宣言已经花意识到自由,以及所有侵权行为及其守卫在一个和平时代的曙光,数字化革命,我们作为网民,特此声明:
第0:互联网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第0.1:每个人可以自由地访问互联网或没有,要选择适合的方式访问了他。第0.2:顾客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互联网是一个开放,中立的和分散。第1.1条:数据将通过平等,随意,没有任何资料拥有另一个优先事项。第1.2条:只有司法机关可以授权监视,截取流或数据或停职。
第2条: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上网。第2.1条:交流的权利是在言论自由和知情权,从而保证了分享知识,思想和文化的权利自由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第2.2条:每个人都有一个在互联网上他的权利,这样的磋商和各传播的内容自由平等保护,影响他人的身体或道德操守。
第三条:互联网是一个普遍的空间对所有人开放,任何单位可以在其全部所有权。第3.1条:对基础设施的部署应方便所有人的沟通和交流。第3.2条:任何单位,私人或公众,不能随意挪用或内容的数据经过它的利益服务。
第4节:每个人都有权利,尊重他的隐私。第4.1条:所有的电子通信和内容的出版物的例外,是隐私的一部分。没有权威,无论是私人或公共,可以监视司法机构以外的私人通信。第4.2条:数据连接到互联网和活动记录可能不会被保存在一个系统的方式。私人或公共机构的活动需要一定的数据保留,必须通知他们的客户和用户。只有司法机构可能,作为调查的一部分,需要保留。 (待定)4.3:如凡私人或公共实体连接到互联网不是法律所有者或它存储的信息的创造者,它在使用前应当征得其数据用户的同意。
第5条:每个人都有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权利。第5.1条:在假名和非交叉使用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是作为保护言论自由,因此有权获得互联网用户认可的一种手段。
第六条:没有人能施加的硬件和软件的使用或藏有一个特定的数字技术。第6.1条:使用的加密方法仍然是下隐私权的保护。第6.2条: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其连接的开放程度和适应一个最安全的选择,似乎没有任何限制的适当形式。第6.3条:每个上网的信息有最佳做法使用因特网所固有的,与他的安全,而他的个人信息的其他使用者的互动都是对的。
第七条:互联网是一个共同的利益。第7.1条:在技术,资源,教育和文化利益,互联网的发展创造必须人人受益。第7.2条:教育系统必须有一个没有技术优势对另一计算机技能和教学,访问,共享和丰富的知识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待定)第8条:对互联网的权利保障是由公权力。第8.1条:公共权力是任何特定的利益和各方利益的行为无关。第8.2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进入公共机关如果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犯。
我们上网,否认这个事实,拒绝,我们希望有一个执政的权利和每个互联网用户的职责法例。我们希望每一位游客可以自由行动,因为它尊重他人的完整,不能有任何的信息交流与任何其他的这个令人难以置信的技术许可的形式。
签署请愿书:http://ddi.partipirate.org/index.php/fr/sig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