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及域名
互联网, 法律和互联网 | 佐伊克 韦 | 14 意见我买的品牌有:“?圣雅各”,我创建了一个网站叫:http://www.saint-james.com。现在我攻击商标侵权的商标的“圣约翰”与网站所有者在法庭上:http://www.saint-john.com。 Ÿ吨真的假的?
根据第L 713-3的知识产权法典禁止“的标记和使用仿制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注册指定的模仿”
概念类似产品
类似的服务或物品时,他们穿同样的品牌,可以连接到同一产地的客户。法院考虑几个因素来决定侵犯版权:
– 的性质的产品或服务:
与类似性质的考虑类似的两项服务。例如:冲浪板和船只,组织服务的广告(即使是不同的手段(大审法庭巴黎28/06/1996)
?分配模式:
要尽可能在同一家商店出售或在同一货架上的同类产品视为提供。运用这一推理到互联网,提供的产品,不仅在本质上是相似,但要以同样的方式分发。
?多样化的商业活动
那么被认为是类似磁带和磁带记录
– 标志之间的相似:
比较侧重于符号本身(不论书法)不侵权,以避免仿制费,在产品质量上的差别争论(作者:巴黎上诉法院九○年十月三十零号/)或他们的介绍(法院在巴黎1993年3月11日上诉)。裁判调查产品之间的相似之处,但不仅也有差异
听觉:
这种类型的相似性是最经常使用的。这结果从一个建筑之间的品牌,同样有类似的结构和组成的相似性。防爆商标侵权:Yasp和扬帕,并Pariscope Pariscope,布里格布里奥拉或尾巴,正面或反面,妇女和FAM,李泽民和主席。当该商标是由两个单词组成(马克),品牌往往包括模仿其中之一,它是独特的(页中的页面黄页和太阳)或没有(笑对奶牛的奶牛和牛严重。
结论
两个标记指的是同一个概念,提出了同样的方式一般被视为模仿。然而,法院有时偏离这些原则作出决定,可能令人惊讶,因此很难在事先知道诉讼结果的基础上仿制品牌。因此,巴黎上诉法院裁定该商标不模仿马克克拉里奇酒店的(闪亮捕鱼)提交的同类产品。在巴黎上诉法院裁定该商标瓦尔代Sevre不是由同一产品中使用的Val d’护甲品牌模仿。在巴黎上诉法院裁定1997年10月10日,商标“圣?詹姆斯”没有侵犯的名称为“圣约翰”的词是常见的圣..问题是,相似性评估是一个事实问题留给法官自由裁量权谁可以很主观的。
